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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入职北京A公司8年,现任某事业部副总经理岗位,平均月工资72000元,随着社会竞争压力越来越大,A公司决定转型,于是黄山所在的部门不得不解散,公司提出与黄山解除劳动关系,黄山不同意,并认为公司是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赔偿,公司认为并未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最多只能给予补偿的标准补偿。后双方达成了补偿协议,但又因扣税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平等和解是原则
《劳动合同法》颁布已快八年,劳动纠纷每年都在不断攀升,源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大家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劳动纠纷从之前表层问题逐步深入,很多法律原本是可以在庭前和解的,一方面是一方做得过火,对方下不了台,为了一口气而坚持诉讼,另一方面企业强势或是认为有个好律师等于胜诉,员工对法律一知半解,认为企业违法就可以拿到赔偿,最终双方都不一定得到满意的结果。
劳动合同源自于合同,是合同中一类较为特殊的规定,其建立的原则就是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符合原则上的解除就不会诉诸于法律。所以案例中达成和解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如何补偿
案例中黄河与A公司最终达成和解,公司同意给予补偿,那么如何补充,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条文附后﹚规定,可知黄河工作8年应补偿:8*6463*3=155112,这里需要明确的是黄河的月工资超出北京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所以不采用黄河平均月工资核算。
补偿如何扣税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文附后﹚中规定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北京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77560元,那也就是说征税起点是232680元,很显然黄河的补偿没有达到起征点,所以案例中黄河的补偿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赔偿如何扣税
那么如果企业与黄河按赔偿标准进行核算是否需要缴税了,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之规定﹙条文附后﹚,企业需要支付黄河赔偿金为8*6463*3*2=310244,很显然超过我们在上面分析的起征点232680元,那么黄河赔偿金310244-232680=77564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77564如何缴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文附后﹚可知77564/8=9695.5这部分需按个人所得税进行缴纳。
关于N的几种说法
在赔偿和补偿中,我们经常会涉及要这样几个概念n、n+1、2n、2n+1当然在实践操作中,人性满满的企业希望多多给员工补偿不再此分析之列。
首先说2n+1,这种核算方式并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员工以此提起诉讼原则都不会被支持;n与n+1的区别在于一个代通知金,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条文附后﹚,同时请朋友们特别注意代通知金只适用于本条,主要就是针对那种我下一分钟就不想看到你的情况;2n主要是针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产生的法律成本,依据为《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
法律条文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
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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